重庆市福建商会是由在渝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前身是重庆闽南经贸促进会,2001年8月由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更名为重庆市福建商会。现任会长黄祖仕先生系重庆市政协常委、融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融汇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2月商会成立中共重庆市福建商会党委。
商会现下设福州、莆田、漳州、陶瓷、罗源、安溪、建瓯、龙岩、仙游9个分会,单位会员超过1600家,涉及建材业、制造业、餐饮业、零售业、房地产业、医疗业等20余个行业。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的会员企业,树立了闽商在渝良好的社会形象,也为市场活跃和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商会牵头成立了重庆市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市闽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搭建商会成员企业融资平台,为会员提供市场化、规范化、合法化的融资服务。
2013年,商会在重庆市慈善总会设立了“重庆市福建商会千万元慈善基金”,并同时启动“爱心支教”首个慈善公益项目,发动在渝闽商将“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闽商精神发扬光大,将爱的目光投向重庆贫困山区教育事业,为改善贫困山区的教育现状尽绵薄之力。
商会以“融入重庆、植根本地”为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服务职能,积极回报社会,受到有关党政部门的好评与表彰。2004年荣获民政部“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称号,至今已连续多年被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评为“优秀社会团体”、“先进社会组织”和 “先进商会”。
商会以“团结、交流、合作、拓展、服务”为办会宗旨,以建设务实、创新、和谐的“大商会”为目标,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服务会员,让商会会员得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合作发展”的愿望,为重庆和福建的发展建设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商会党委于2011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工商联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成立,前称是中共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福建商会委员会。2018年换届后,正式更名为中共重庆市福建商会委员会,商会第二届党委会下设3个党支部。第二届委员会领导班子由七人组成:党委书记傅荣辉、副书记郑立贤、组织委员郑瑞梅、纪检委员叶祖盼、宣传委员吴昆海、统战委员陈元世、群团委员何光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福建商会。
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F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渝登记注册的福建省各类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及在渝闽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重庆市各项地方性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络在渝闽籍人士,招商引资,开办实业,繁荣商贸,促进闽渝两地技术、商务交流和协作,开展联谊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服务,为繁荣重庆、福建的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根本准则。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是: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融创玖玺国际8栋14层3号。电话:023-88198074、88505431,传真:023-88319344, 邮编:400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在渝福建工商户的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气生财;
(五)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推进巴渝大地和八闽地区的联系,加强多边经济协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为西部开发添砖加瓦。帮助会员与社会各界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和咨询等服务,传递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以及获取线索、风险分析和方案选优,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开展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经营管理能力;
(十)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发展边贸与进出口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十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咨询性的业务活动,以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二)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畅谈心得,沟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商会办成具有特色的社团组织;
(十三)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
(十四)帮助会员及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机,为会员在开拓市场、租赁场地、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与福建省党政领导部门、福建省工商联总商会及各地商会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
(十六)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企业,了解征求企业意见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在重庆经营的闽籍商家、厂家及经商户、个体户,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三)必须是在重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闽籍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按本会要求提交入会资料,按标准缴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服务及本会编辑的内部刊物、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会援助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终止会员资格,收回会员牌和会员证,并在重庆市主流媒体或商会会刊、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按时缴纳会费;
(二)一年未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则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将自行终止,并收回会员牌和会员证,在重庆市主流媒体或商会会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中推选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副会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产生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调整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理事会推举一名人员负责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
2、遵守法纪,诚信经商;
3、所属企业在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聘请顾问、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对章程修改提出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二)决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